北京日報綜合訊(記者 劉可 通訊員 尚曉茜 溫迪)買主定制家具時約定使用高級板材,收貨后卻發現家具氣味刺鼻,經鑒定并非使用約定好的板材。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經銷商被判支付買主三倍賠償金。
據介紹,2014年2月22日,消費者馬某在北京市懷柔區一建材市場內的北京溫馨圣德利家具店定制了3組衣柜。馬某與北京圣德利世家國際整體家具有限公司簽了合同,約定“柜體白橡色E0級”,并約定總計價款、店收預付款及余款。馬某支付了預付款。同年3月12日,家具公司在馬某住處安裝完3組衣柜后,馬某支付了剩余款項。后因該衣柜刺激性氣味強烈,馬某委托有關單位對3組衣柜的板材進行鑒定,結果表明板材并非約定好的。馬某將經銷商訴至法院。
在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經吉林森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負責在北京市市場維權打假的工作人員鑒定,制作涉案3組衣柜的板材并非吉林森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E0級露水河牌刨花板。一審法院判決經銷商前往馬某處將拆除后的3組衣柜移走,并返還馬某購買衣柜的價款6700元,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令經銷商支付馬某賠償金20100元。
經銷商路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市三中院,認為本案的案由為定制合同糾紛,應適用《合同法》而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
三中院經過審理認為,馬某定制衣柜的地點為路某經營的北京溫馨圣德利家具店,應當認定路某與圣德利公司一同為提供該合同約定服務的經營者。路某、圣德利公司未使用約定板材制作家具,卻聲稱家具由露水河牌E0級刨花板制作,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欺詐行為,依法應支付馬某三倍賠償金。據此,三中院判決駁回路某與圣德利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