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寧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出臺,并將于今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即將執行的《辦法》規定,涉及建設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結構安全、施工安全和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影響的重要建設工程材料,不僅要備案,還要向社會公布該建設工程材料的產品名稱、生產單位、規格型號等信息。
重要建設工程材料信息變“透明”
“買房或是住房,我們都非常關心房子的質量問題,也就是用料問題。”市民陳先生的這番話想必是說出了大多數人的心聲。
這是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大問題,所以,建設工程材料可不能隨便用。對此,《辦法》規定,建設工程中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要具備五大類型的證明文件,即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質量證明書和使用說明書;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實行生產許可制度、衛生許可制度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管理的產品,應當具備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批準文件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文件;新型建設工程材料應當具備國家、自治區規定的證明文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證明文件。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在南寧銷售涉及建設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結構安全、施工安全和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影響的重要建設工程材料的,要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材料產品備案手續。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生產企業提交備案資料齊全的前提下,將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將該建設工程材料的產品名稱、生產單位、規格型號等信息納入建設工程材料備案目錄,向社會公布。
據悉,需要備案的重要建設工程材料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而且辦理建設工程材料備案手續是免費的。
不得明示暗示施工方用不合格材料
在《辦法》中,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也都被戴上“緊箍咒”。
據了解,建設工程設計單位要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建設工程材料;選用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該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不得選用國家、自治區明令禁止生產和禁止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
建設工程項目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約定。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不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而且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材料。
同時,建設單位要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重要建設工程材料進行檢測。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接受委托后,除了檢測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留存檢測數據。
此外,施工單位要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進行檢驗,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還要在投標文件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承諾從建設工程材料備案目錄中選用重要建設工程材料,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設工程材料的實際使用情況。
工程監理單位則要在建設工程材料進場報驗時核查材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對建設工程材料進行檢驗,對不合格的以及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產品不得簽認。
針對未經備案的重要建設工程材料已經使用到工程實體的,施工單位要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進行實體檢測。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建設工程材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錄入建設工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
要建房,總少不了混凝土的“身影”。所以,《辦法》對生產及使用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的企業或工程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具體來說,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生產。
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崗位,工作人員要持證上崗;要委托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校準生產設備及試驗室設備;要使用合格的原材料進行生產;銷售產品的質量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如果工作人員不按規定持證上崗、不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對生產設備及試驗室設備進行檢定、校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將被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如果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者銷售不合格產品的,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企業資質等級或者撤銷企業資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