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中介經紀人宋虎(化名)利用自己職務便利,將多位客戶的過戶費等共計13.8萬元的款項據為己有,因犯職務侵占罪一審被城關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7月17日,蘭州中院公開審理該上訴案時,宋虎及其辯護人稱一審證據不足,量刑偏重,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據了解,案發后宋虎家人已將13.8萬元退還,該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現年31歲的宋虎系城關區五里鋪一房屋中介公司店長,2012年2月宋虎離開該店后,將此前其經手的3筆業務款13.8萬元據為己有。二審庭審時,宋虎稱其不是該店店長,他從楊某(某房產公司法人代表)處以每月2.3萬元承包了該店經營權,楊某從未以任何形式下聘書聘其為店長。宋虎還辯稱,2011年8月,他與楊某就五里鋪店簽訂了2年承包經營權,約定了每季度初交租金。同年年底,因業務慘淡收入不佳,宋虎便將第二季度租金以欠條的方式和楊某談妥。
2012年春節剛上班,楊某將宋虎解聘,楊某還要求宋虎將其此前經手的幾單業務完結,后宋虎手機丟失,再未和楊某聯系。宋虎辯稱,指控中涉及的3單業務中,有一單1.5萬元的業務已經完結,不應列入總金額中,且另一單6.6萬元的業務中有3萬余元是其傭金,亦不應列入總金額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