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買商品房,逾期未交付,買方告開發商違約;開發商則以合約中早有約定且逾期原因以書面告知為由,堅稱并未違約。雙方相持不下后,業主孫某遂將蘭州中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和房產)告上法庭,索要逾期交房違約金3萬元。7月5日,記者獲悉,安寧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
2010年1月27日,孫某欲購買中和教育世家建筑面積為84.85平方米商品房一套,合約寫明交房期限為2011年3月31日(實為2011年8月23日)前,但同時還附加了如遇“因規劃設計變更且出賣人發出通知之日起10日內買受人接受或默認”的特殊情況,房屋出賣人可據實延期的條款。于是,2010年6月29日至10月13日,中和房產在項目建設中先后對鍋爐房、污水提升站、給排水管道等項目進行設計變更后,按照合同約定,通過書面形式通知了各位業主。
安寧區法院審理認為,中和房產提供的設計變更通知單及設計變更通知照片,證實其履行了設計變更告知業主的義務,孫某經告知后并未提出異議,且孫某在房屋所有權辦理確認申請書上亦確認對所購房屋交房期限等事宜無異議,故法院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