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高溫津貼勞動爭議案
案情簡介:
2007年9月,莫先生到佛山市某陶瓷公司工作,擔任注漿工一職。在剛開始的半年時間內,公司并未與他訂立勞動合同。后來公司準備與他簽訂合同,但莫先生認為合同的大部分內容與實際情況并不符合,故拒絕簽訂此合同。
2008年11月14日,莫先生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陶瓷公司賠償加班費及其各項損失。他還認為,自己長期在高溫環境下工作,公司從未對其支付高溫津貼。按照規定,公司應以每個月150元的標準,支付高溫津貼750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駁回了莫先生的全部請求,包括其提出的高溫費的請求。
莫先生不服仲裁裁決,遂向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對于莫先生追討“高溫費”的訴求,陶瓷公司辯稱,他們從未安排莫先生從事高溫作業,其工作環境是室內安裝有風扇的非高溫區。另外,法律也沒有強制要求支付高溫津貼的規定。且莫先生每月領取工資時已被告知沒有發放高溫補貼,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莫先生的該項請求已經超過60日的仲裁時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按照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莫先生不屬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故其高溫津貼標準應按每人每月100元發放,發放年度為2007年9月、10月,2008年6月至10月,共700元。
據此,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作出判決,判決陶瓷公司支付莫先生7個月的高溫津貼共計700元,對莫先生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魏浩征點評:
本案是佛山市首例高溫津貼勞動爭議案,較具代表性。于用人單位而言,高溫津貼到底是一項可給可不給的企業福利,還是一項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強制支付的法定福利,在實踐當中結論不一。本案的判決結果不但明確了高溫津貼屬于法定福利,甚至還明確了非高溫作業也可領高溫津貼。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同樣是在2008年8月,發生在廣東省東莞市的另外一起高溫津貼索賠案,東莞勞動爭議仲裁庭以“高溫津貼并不計為工資構成、勞動者并未在高溫環境下工作、廠方為維持廠房內溫度、耗費大量電費成本”為由駁回了勞動者要求發放高溫津貼的訴求。案情相似,結果卻截然不同,反映了目前對于高溫津貼理解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其實,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早在2007年就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文),明確了“高溫津貼”屬于法定強制福利。原文如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應當”二字,明確了“高溫津貼”的強制性。問題在于,該文件屬于《立法法》中的所謂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偏低,另外,普法工作及地方執行力度不到位。看來,關于“高溫津貼”是否屬強制支付的福利范疇的討論可以告一段落,但如何提高文件的執行力度,卻是另一個更值得各部門思考的問題。
